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」設籍時間認定及各項學前補助競合修正案說明
Post date: 2015/11/20 上午 02:10:07
一、依現行方案內容規定,受領本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之幼兒及其一方家長,須設籍本市滿半年以上,但104學年度第1學期不受設籍年限之限制。是以,104學年度第1學期,規劃補助款申請起始日104年9月1日(含)前設籍於本市者始符合申領資格;104學年度第2學期則須於105年2月1日學期開始前6個月,即104年8月1日(含)前設籍本市者始具資格。惟因部分幼兒園誤解設籍年限計算方式,致影響家長權益。考量本方案原訂申請資格之過渡條款,用意即在提供充分期限協助市民取得補助資格,爰延長本學年度設籍條件認定。104學年度第1學期及104學年度第2學期皆以104年11月15日(含)為設籍時間認定基準。至105學年度起,則均以學期開始日(上學期8月1日、下學期2月1日)前設籍半年者始具資格。
二、本方案明定,補助項目與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,每人每學期領取之補助總金額,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交之收費總額。與本市其他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,應從優辦理,但不得重複領取。爰原規劃2至未滿5歲幼兒申請本方案補助時,應扣除上述受領中央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補助額度;為保障文化不利及學習不利之原住民或身心障礙幼兒福利,爰回歸本方案意旨,即倘中央及本方案補助額度未逾幼兒當學期應繳費用(包含學費及月費等)均得請領;倘逾申請當學期應繳費用,則應先申請中央補助,再由本方案補助差額。